融合教育学院
 首页 | 学院概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教学科研 | 融合支持 | 融合试点园 | 合作项目 | 下载中心 

 新闻动态

· 深化产教融合,共育高技能...
· 专升本考试 诚信应考,铸...
· 访企拓岗促就业——融合教...
· 融合教育学院开展“学雷锋·...
· 深耕特教领域 明晰前行方向...
· 教学相长•反思共生 ——融...
· 提质赋能育良师 示范引领谱...
· 聚星火之力,筑校园之梦---...
· 深化产教融合,推动人才培...
· 变废为宝,创意新生 ——融...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正文
 
专升本考试 诚信应考,铸就未来
2026-03-17 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 组织作弊的;

(二)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fFtXl1PAtDXkSlPw_CbEQ?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scene=1&clicktime=1773725895&enterid=1773725895                                                 


关闭窗口

本站版权所有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转载或复制使用

Copyright © 2022 by zyedu.org all right ress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