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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儿童 | 推动融合教育发展,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2019-04-02 16:28  

融合教育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西方民权运动和残疾人权利运动,它强调让所有的儿童在同样的环境接受教育,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融合教育国际发展

1994 年6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西班牙政府联合举行了“世界特殊教育大会”,并颁布了《萨拉曼卡宣言》,会上明确提出了“融合教育”的理念。从社会学影响以及社会公平与平等的理念层面上强调了教育应该满足包括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的特殊需要,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进入普通学校并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我国对融合教育的探索

20 世纪50-80 年代,在国家出台正式政策之前,我国四川、东北的农村地区就出现了一些随班就读的探索,这是我国融合教育的自发尝试。我国的融合教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1986 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早提出了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把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198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校(班)教学计划”的通知》中提到:“在普及基础教育的过程中,部分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就近小学随班就读。”北京、河北、江苏等地区陆续开展了随班就读的实验,随班就读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教育实践。

全国推广阶段。1988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纲要(1988-1992 年)》中提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普通学校和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及普通班中吸收肢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含经过听力语言训练达到三级康复标准的聋童)等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后续各地又对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实验,中国的融合教育也逐步走向成熟。

法律规范阶段。1994 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同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从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1996 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普通教育机构应该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随班就读成为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为随班就读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社会观念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深入发展阶段。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随班就读的规模有了较大提升。2001 年我国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已经增加到25 万人。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随班就读纳入国家教育法律中。2014 年国务院转发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年)》,显示出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视,并在国家政策中第一次使用“全纳教育”一词。

我国融合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

整体来看,随班就读已经成为我国特殊教育格局中的主体。到2011 年,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占到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70%左右,我国的随班就读工作从数量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和挑战。

第一,教育理念相对落后,社会对残疾学生的接纳多出于同情而没有认识到残疾人有享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二,没有单独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法;

第三,教育层次有待拓展,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融合教育严重缺乏;

第四,融合教育课程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课程内落后,实践匮乏和支持不足;

第五,融合教育方法有待丰富;

第六,融合教育专业师资力量亟需提升。

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方向

针对我国融合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第一,制定特殊教育法律,增强政策的适应性;第二,系统评估融合教育工作,完善融合教育制度;第三,重视融合教育宣传,增强社会接纳程度;第四,完善课程教学体系,提升融合教育质量;第五,加大师资培训力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统筹:江涛 责编:王阳 编辑:国华 本文选编自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融合教育形式分析及政策倡导趋势研究报告》及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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