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我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解委员会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地调解。
4、学校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5、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7、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科室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8、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9、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10、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12、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时应做到耐心、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