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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
2016-04-28 11:23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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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4】13号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幼专)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差旅费是指幼专教职工临时到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必须事前将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和归口事项的主管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执行。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车、动车、高铁一等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处级及教授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动车、高铁二等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卧席、动车、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科级、中级技术职务及相当技术人员

硬卧席、动车、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可乘坐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卧席、动车、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可乘坐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标准详见附件1、2)。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由招待单位免费接待,须有接待单位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报销相关出差费用。出差人员所开住宿费发票,要求日期、天数、标准、金额齐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见附件),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在家住宿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出差人员以纸质材料说明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下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禁止参加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等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未包含伙食补助费的,学习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学校至学习地往返一次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发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30元,住宿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带领学生到外地实习,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其他支出不执行差旅费标准,按学校教学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不享受乘坐飞机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经学校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可乘飞机,否则只能按同程火车票价报销,差额个人负担:

(1)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出发,以致耽误期限影响工作者。

(2)年老体弱不堪旅途车船劳累又非出差不可者。

(3)出差目的地车船不方便,转换车次太多,换车困难。

(4)旅途遥远,时间太长。

(5)因特殊情况,车船临时不通或在较长时间内车船紧张,购票特别困难的情况。

(6)陪同领导。

(7)同程飞机票价低于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差路线必须是直线,不得避近就远,未经批准或因私事经批准绕道的差旅费和补助,按照规定的直线路报销。多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凡违规以出差、培训、会议为名游览参观,经纪检、审计查证属实,追回相关资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1、省内差旅费住宿标准

附件2、国内差旅住宿限额标准一览表

附件3、差旅、会议、培训审批表

附件1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出差地区

住宿纲限额标准

备注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辖市城区

800

480

330

郑州市上街区

执行县城标准

县城及以下

700

400

300

郑州市城区

900

480

380

省直驻外单位

洛阳市城区

1200

720

500

4-5月上旬

附件2

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标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敏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29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3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会议、培训审批表

姓 名

处室

职称

行政级别

因公

外出

申请

事由

时间

月 日- 月 日( 天)

出差

地点

拟乘交通工具

是否

带车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处室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主管

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多人

因公

外出

临时

负责人

人数

人员

名单

其 他

备注:

1、外出人员出行前需要填写本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附后。

2、总额超过1万元及超标准乘坐飞机,需经财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

3、外出回来后,具体按学校差旅、会议、培训相关制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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