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行使职权、对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校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
二 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本着“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三)事关学校发展和全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规划与建设、学校改革方案等。
(四)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教代会和群团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六)学校人事编制、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确立及调整。
(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重要举措,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博士学位人员、副科级干部以上(含副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本科及其以下学历人员的调入;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八)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30万元及其以上预算外资金支出、50万元及其以上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教授出国(境)。
(十一)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学校的重大奖惩事项和党务方面的奖惩事项。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十三)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三 会议组织
第七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八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有关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四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问题,须填写《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题审批表》并附书面材料,由党政办公室在通知会议时将书面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十三条议题提交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书记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送交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当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宜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或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
第十五条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十六条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报告会议内容。
五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需要表决时,党委委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八条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需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九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 贯彻督办
第二十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落实的合力。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政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书记,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七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出席或列席党委会的同志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会议记录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党委指定的专人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党委会记录按年度整理,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