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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2-11-0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之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和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处分的原则: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条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条例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9.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10.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无论其情节轻重);

11.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12.违章用电、用火造成火灾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参加或煽动闹事、罢课、罢餐,拒绝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上街游行、示威、举行大型集会,书写或张贴大、小字报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谩骂、威胁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正在发生效力文告(通知、通报、公告、布告、封条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公众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的加重处理。

第八条斗殴、打架者,除纪律处分外,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肇事者:有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有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怒他人等行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群殴事件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架、参与群殴事件或两人以上合伙殴打、侮辱、逼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打人或动手打人且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且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提供凶器者:学生在校不得携带、存放棍棒、管制刀具等致人伤残的一切凶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经教育仍未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别人提供凶器,未能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威胁他人者: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勾结外人者:勾结校外人员参与学校打架、闹事等事件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8.围观、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或窝赃者,除归还、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和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1.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含3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含500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偷窃、诈骗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6.拾到他人财物不归还失主或不上交据为己有者,除归还财物外,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1至4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他人许可动用他人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多次作案或作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务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在校外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本人或指使他人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或利用电话、短信等手段搔扰、造谣、诽谤、辱骂、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除道歉和消除影响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劝诫及时停止、未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诫未及时停止、但未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品行不端,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诽谤他人者,除道歉和消除影响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抽烟、喝酒者:

1.在校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依次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在校内抽烟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喝酒,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旧不改者,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依次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在校内聚众抽烟或喝酒者,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喝酒或酗酒且酒后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要承担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6.提供烟酒者,视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赌博者: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5--12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

2.在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25--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超过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不按条例时间到校注册,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校,超过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收听、收看、复制、出租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给予记过处分;发送反动、淫秽信息、宣扬传播反动、淫秽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或影响正常秩序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制品及非法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详见《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私自外出或外宿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擅自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除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涂改、仿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篡改请假条、使用假假条、伪造假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作伪证、骗取荣誉、骗人财物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生活作风庸俗、道德败坏者:

1.利用不正当手段窥视、获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滋扰、调戏、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行为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背师德规范,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条例处理:

1.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步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

1.在建筑物、桌椅、公共设施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追逐打闹、高声喧哗、使用音响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工作、学习或休息,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雕塑、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或私自更改水、电、气、网线、电话线线路及其它计量设施,或实施窃电、窃水等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违规使用明火、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灶具等行为的,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违规使用手机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8.高空抛物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不办理请假手续,采用闯岗、翻墙等非正当方式外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学生个人德育考核连续四周或累计六周不及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态度端正,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且没有造成重大伤害或恶劣影响的;

2.确系他人胁迫所为,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能深刻认错的;

2.故意干扰调查的;

3.集体违纪中的主要人员;

4.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5.已经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6.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处理人员的;

7.有两种或以上违纪行为和违反本条例两条或以上条例的;

8.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毁坏消防设施行为的;

9.其它应该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具有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各种困难救助和获得评优、担任年级以上学生干部、党团组织发展等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限一般为:三、六、九个月和一年。处分期间仍不能够严格自律的,可以延长处分期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1.一般性违纪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并将违纪所有原始材料及书面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审核;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分意见,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附相关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作出处理决定,院系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3.对跨院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院系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4.院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未按条例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院系复议;

5.违纪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6.学生违纪处分决定视情况在校内及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及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7.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详见《郑州幼专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条例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条例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个人应向所在院系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后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2.受处分人所在院系向学生处提供相关资料,经学生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做出决定;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撤销由学生处审批决定;留校察看的处分撤销由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解除或撤销处分的决定以及有关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条例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该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处分条例自行废止,其他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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