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按照学科或性质相近的课程群进行组建、具体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领导下组织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师资培养等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和其他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由学院根据第一条规定经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确定。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在学院领导下主持教研室的工作。
第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教研室内可设若干课程教学小组,由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课程组组长,负责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室主任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审批任命。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业心强,作风正派;
(二)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办事公正;
(四)原则上应具备学科带头人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担负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一)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并
(二)负责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订)课程标准,审核选用教材及课程考核命题等;
(三)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工作,审核本教研室教师授课计划,审阅讲稿、检查实训、见实习,并经常听课,组织本教研室教学活动。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减免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教学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定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组织讨论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标准,选用教材、实训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等。
第九条 根据教学任务,教研室主任按教师资格、教师岗位职责等推荐必修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课堂讲授、辅导、习题课、讨论、作业批改、考试和答疑等教学环节,并在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的课程训练、技能训练、见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教研室要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听课检查、问卷调查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在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按命题要求由承担同门课程的教师集体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
第十三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进行教材分析,相互听课,交流教学经验,研讨实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开展调查研究与教学实验,学习教育理论,进行专题性教学改革等,每学年应有教学法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计划。应经常组织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探讨教学改革理论,总结教学改革成果。
第五章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围绕教学工作,结合学科特点,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第十五条 教研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发挥教师的专长和学科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章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抓好本教研室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院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学科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发挥传、帮、带作用,每位青年教师应由一位教学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加以指导,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水平。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前教育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