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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郑幼|以案说法:从大理案看“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有声
来源: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26-04-04

3月24日,大理市联合调查组一则针对“一女学生被多人殴打”的情况通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4名打人学生被送到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更因为学校及相关人员也被启动责任追究。

为何会启动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这要从事件的源头说起:2025年12月11日,大理某学校一名女生在校外被4名学生围殴。当天下午老师知情后,仅作“批评教育+当场道歉”的处理,既未通知任何一方家长,也未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直到4个月后,施暴视频在网络曝光,家长得知真相后愤然报警才引发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4名施暴者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涉事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被启动责任追究。 

由此可见,学校及相关老师被启动追责,最主要、最核心是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是将本应依法强制报告的严重欺凌事件当作普通学生矛盾“内部消化”了,既没有通知家长,也没有报告主管部门。那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以及对学校和教师有怎样启示?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该制度被写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这一制度核心是:报告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旨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救助难”的问题。 

二、谁来报告?报告什么?怎么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及《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可以将强制报告制度梳理如下: 

(一)谁来报——报告主体: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所谓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指的是“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并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馆等”。大理案中的学校和教师,正是法定的强制报告主体。 

(二)报告什么——报告情形: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报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殴打、欺凌、虐待;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存在自杀、自残或非正常伤残死亡;被遗弃、长期无人照料;被拐卖、失踪;被组织乞讨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大理案中4名学生围殴1名女生,属于典型的“遭受欺凌、殴打”情形,依法必须报告。 

(三)怎么报——报告流程:发现应当报告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110)报案或举报,同时按主管行政机关要求备案。报告时应初步核实情况、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后续调查。法律法规对报告人有明确的免责保障和保密保障——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报告人信息也受到严格保密。 

三、大理案对学校和教师的启示 大理案中,学校和相关人员已被启动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不报告”必须付出的代价。以此为鉴,大理案给所有学校和教师带来以下启示: 

第一,转变观念:报告不是“多事”,而是法定职责。必须摒弃“家丑不可外扬”“内部消化”的陈旧观念。强制报告是法律划定的底线,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选项。 

第二,明确流程:发现即报告,不拖延、不隐瞒。 学校应建立清晰的处置流程——立即制止侵害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立即通知双方家长,同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第三,完善机制:将强制报告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将强制报告要求写入学校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培训,确保人人知晓、人人遵守。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严重欺凌依法依规处置。 

四、结语 强制报告制度是将未成年人的权益置于学校声誉之上,将法律的规定置于人情考量之上。大理案告诉我们: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发现严重欺凌,必须立即报告——这既是保护学生的底线,也是保护自己的法律红线。 唯有依法报告、及时报告,才能真正守住校园安全的防线,守护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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