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做出。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或决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在职在编或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学为主。代表总额以在职教职工的1/3为宜。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代表团的任务是:会前收集意见和建议,向工会转送提案,或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大会方案;闭会后,传达贯彻、组织落实大会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代表接受我校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有损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可按规定程序更换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的,一般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开好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将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结果,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会委员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执行。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