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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专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017-11-22 1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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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学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达标,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

二、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下称计生办)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部门确定计生工作协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负其责。

三、各部门必须与学校法人代表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计生办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代表学校指导、管理、综合、报告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的计生工作兼职人员按照学校的部署与要求,代表部门管理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部门在职职工及其病休人员、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防止其违法生育;负责学校辖区内本部门职工住房的租赁人员、流动或暂住人员婚育情况的收集、查验、报告工作,教育和管理本部门人员不得容留躲生、超生人员。

五、各教学部负责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教学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性健康教育,防止发生学生性行为,杜绝学生发生妊娠现象和违法生育行为。

六、后勤部门在与基建修缮施工单位、食堂经营人、店面等租赁人员签订合同前,要查验进我校务工人员的婚育证明(查验后交学校计生办),防止社会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混入我校。只能与未违反计划生育者签订合同(要附加计划生育要求的条款),准其我校务工或营业,防止务工人员在我校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七、违反计划生育人员不得招聘入校工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要严把新进人员(包括在编教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关,要认真审核应聘人的婚育证明,只有未违反计划生育者才能作为应聘候选人;要督促新进人员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并配合做好进出人员、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职工的计划生育托管、移交工作。

八、学校各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流动人员,要及时、规范填写或改填“流动人口登记表”报学校计生办备查。对居住校内时间达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围,建立“家庭人口档案”、“已结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档案”等档案。

九、学校职工应及时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领《准生证》,在规定期限生育;领养孩子必须按《收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未办领《准生证》而怀孕生育或违反《收养法》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十、第十五条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十一、女职工生育一胎和二胎均享受6个月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十二、准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教职工,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生育证。

十三、学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并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费用报销规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如独生子女奖励费、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如查环查孕、妇检、上环、结扎、人流等费用,计生专干的培训、工作津贴,计划生育宣传费、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费等。

十四、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职工等当事人,给于法规、政策规定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等处罚,处罚期内不得给予享受奖金、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其他人员给予不得享受全额奖金、评先、评优处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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