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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6年04月05日 团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受校团委委托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受校团委监督,以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团成员应是我校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申请成立的社团,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全校性社团的发起人,应考虑到各年级的参与面;

2.指定临时负责人筹备工作,负责人要有辅导老师或团总支的推荐意见;

3.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生证编号、上学期成绩单、辅导员评语及获奖情况);

4.社团章程(包括:协会名称、宗旨、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管理办法等);

5.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第七条: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协会发起人填写《郑州幼专学生社团申报审批表》,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需在登记表中注明意见,报校团委审批,经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

第八条:社团成立后即可招新会员,社团负责人从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报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征求团委意见后方可认可。

第九条:宗旨与活动内容相似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第十条:凡未经上述渠道成立的社团,学校不予承认,禁止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一条:各社团受校团委领导,并在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由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统一办理社团会员证。

第十三条:社团每学期要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注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注册时提交以下材料: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社团注册表》。不注册的社团,以自动解散论处。

第十四条:社团组织的活动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重大活动主要包括:校外活动、涉外活动、校际交流、校外人士讲座及全校性大型活动等),拟举办的活动须在三天前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须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由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根据每学期的表现,由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评,具体考评内容为:

1.民意测验。包括会员反映和非会员反映,年终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意见箱等一系列形式对社团全面了解;

2.活动评比。各社团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造性的开展活动,做到活动组织好,活动内容新,学生参与广;

3.综合指标。包括:注册登记、活动审批执行情况、财务情况、宣传情况、会长例会的出席情况、违纪情况和其它情况;

4.以上三项分别占30、40、30分值。

第十八条:为促进社团的发展与良性竞争,我校将对社团的活动组织情况进行评比,社团总数的30%为优秀社团,10%为较差社团。

第十九条:对优秀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对较差社团给予一学期整改期,如仍达不到要求,予以淘汰。

第二十条:对违纪社团、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直至开除和解散。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评选一次社团先进个人。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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