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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制度建设看“三不”一体推进

2021年09月13日 11:29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一体推进“三不”,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强调,要始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提出并不断深化“三不”一体推进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统筹推进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一体建设,完善管党治党法规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把“三不”一体推进的方针方略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取得了一批制度性成果。

2016年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在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中,“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被写入总纲。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除了将构建“三不”机制写入条文之外,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147部中央党内法规、100部部委党内法规、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很多法规制度及其具体规定准确把握“惩治防”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体现了“三不”一体推进的思路、内涵及特点。

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

一体推进“三不”,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坚持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法规制度,“严”一直是正风肃纪反腐的关键词,贯穿于惩处、整改、治理的全过程。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党中央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围绕严格纪法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分别划出了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底线,推动实现党员、公职人员因敬畏纪法而“不敢腐”。其中,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条例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

严明政治纪律,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专列为一部分,强调了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等12个“不准”。党纪处分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防的“七个有之”等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处分规定。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把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坚决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精准有力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党中央2016年制定、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规定对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又追究党组织的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2019年修订后的问责条例还在问责情形中充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并把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纳入问责情形,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严格以案促改,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改革、加强监管。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针对纪检监察建议作出规定,要求对监督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检举控告较多且经核实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明确,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问责条例也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织密扎紧监督的制度笼子

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体推进“三不”,必须发挥监督抓早抓小、标本兼治的作用,推动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在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紧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力行使形成有效制约。

压实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2016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监督机制,坚持权责对等,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既明确了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主体,又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责任,能够有效促进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在党内监督方面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第十七条又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2021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聚焦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专门文件。意见围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和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细化制定了21项规定,重申并完善了巡视巡察、请示报告、民主生活会、谈话、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访举报、问题整改等制度,有利于强化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做实做细同级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从制度机制上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把“不能腐”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牢。

把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党内监督条例将党内谈话制度列为党内监督制度之一,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情形,体现了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理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创新成果和重要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层层设防、分类施治,能够有效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等内容。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也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明确规定。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专章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并就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的关系作出规定。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将六类监察对象统一纳入监察范围,政务处分法进一步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此外,《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等,就实现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全覆盖,推动“四项监督”统筹衔接作出规定。这些法规规定,为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制度遵循。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不”一体推进,既要用好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又要用好固本培元的正心之举,努力形成从畏惧到敬畏再到自觉的“不想腐”。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列出“负面清单”的同时,注重加强正面引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廉洁自律、廉洁齐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明确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准则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立起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也对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陶冶道德情操等作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强化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立根固本,要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监察法和监察官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职责,《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熏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也从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自觉树立良好的家风家教。领导干部的家风家教,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政德培养。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廉洁自律规范,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2021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

营造崇廉拒腐的社会氛围。夯实“三不”一体推进的思想基础,需要在全社会涵养廉洁文化,营造崇廉拒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往必须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一把手”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2013年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把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与培育廉洁价值理念相结合,营造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法规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重点法规的宣讲培训、答疑释惑,开展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法规实施评估工作,确保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将更好地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各方面,取得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效能。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记者 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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