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后由校长颁布执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员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应选举关心学校大事,热心为群众服务,能代表教职工的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能力的教职工为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机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体现以教学为主。代表总额以在职教职工的1/3为宜。其中,教师不少于60%,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不超过20%,青年教职工、女职工要有适当比例。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 , 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和有关人员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代表组的任务是,会前收集意见和建议,向工会转送提案,或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会议期间,组织本组代表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大会方案,闭会后,传达贯彻、组织落实大会的决议、决定。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有损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本校变动工作,一般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产生,应由学校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将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以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为依托,属于教职工们普遍要求的范围。议题要经主席团审议后,方可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结果,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组长会和工会委员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党委批准。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会、工会委员会、行政办公会联席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