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及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类工程建设、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预算数额达到限额标准,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工作。组长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全体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项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及“监督人员库”,名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四)审定招标项目结果、合同签订及支付;
(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及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六)否决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确定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相关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成员由负责招标采购相关人员组成。
招标办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
(三)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监督人员库”,并负责抽取监督人员;
(四)办理项目委托招标采购手续;
(五)拟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一般项目,及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六)发布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
(七)编制并发布自行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八)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九)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采购活动;
(十)宣布自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十一)初审自行招标采购一般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接受和回复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三)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十四)做好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协调工作;
(十五)负责招标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六)完成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
(四)受理与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
(五)选派监察员或组织教职工代表对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如下:
1.监督项目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评标专家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参与项目招标结果的验收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招标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填写10万元以上项目的《郑州幼专加强廉政防控重点工作监督登记表》;
(四)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五)配合招标技术答疑;
(六)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负责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和验收手续;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九)基建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完成备案等程序后送至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校内评标专家委员会由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办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投诉。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限额及标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基建类工程建设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设备仪器、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装修、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与安保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限额及标准(依照郑州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一)货物及服务类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项目,原则上按照财政局规定的限额,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
2.采购金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各类货物采购和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各使用单位(部门)制定采购方案,采取恰当、公开的采购方式,填写“自主采购项目审核表”,经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
3.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各类货物和服务,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校内招标采购;
4.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打捆各类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
5.100万元(含)以上的,报请郑州市财政局审批,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修缮工程类
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学校公开遴选的工程公司实施;
2.投资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单项或打捆的修缮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单项或打捆的修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工程建设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郑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项目经审批后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的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采购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根据郑州市财政局的要求,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招标办自行实施的招标。
第十四条 委托招标可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招标方式选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经费、专家论证后,由招标办办理招标采购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郑州市财政局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购办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九条 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文书范本》后,由招标办组织项目审查。
第二十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委托代理机构从财政局认定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招标办每年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规范性、业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动态调整;
(二)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按照程序进行签字审核;
(四)招标办、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五)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到相关单位办理招标手续;
(六)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
(七)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标结果;
(八)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拟定合同文本编入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合同;
(九)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负责协调成立项目招标小组;
(二)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照程序进行签字审核;
(四)需要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拦标价;
(五)在学校网站及校园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六)招标办负责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七)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配合招标办答疑和勘踏现场;
(八)由监督人在学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确定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九)招标办负责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招标办负责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一)评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十二)必要时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十三)评标专家委员会负责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四)招标办负责在学校网站及校园公告栏公示评标结果;
(十五)公示无异议,招标办负责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拟定合同文本编入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合同;
(十七)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招标项目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在监督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标专家委员会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验;
(九)评标专家委员会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标专家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认真评审,确定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委托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项目使用单位(部门)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自行招标项目由监督人员在学校“评标专家库”抽取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由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及两个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标专家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
(四)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出中标单位或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据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
(五)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六)属于材料、物品等采购招标的,由使用单位封存样品;
(七)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第二十八条 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写出考察报告。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的报告后,结合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以废标,待情况核实后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的;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项目招标合同应由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拟定,由学校党政办交律师审核,最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按照程序签字盖章,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现行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应提请相关学校领导研究后可按评标结果顺延确定新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合同签订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招标后,应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经招标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财务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基建类工程、修缮类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计及项目验收。
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牵头组织验收。
2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验收由负责项目代理公司牵头,根据项目使用属性等,由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不低于5人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对货物、设备的性能质量等技术负责。
第三十五条 验收时间的约定:
(一)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学校项目验收小组或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项目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应在供应商完成货物交付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二)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学校项目验收小组或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部门)将验收报告交采购办一份存档。
第八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评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
(二)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二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专家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招标过程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招标监督小组或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综合限额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由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