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等,也包括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及涉及具体合同事项处理的具有实质性合同性质的相关文书。
第三条 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遵循“统一领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依照所分管的职责范围负责合同审批相关工作,合同订立部门依照各自权责进行相关业务的立项,以及所涉及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批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见附件1),分管校领导在校长授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内签署合同。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
(二)负责将合同订立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并反馈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审核备存合同订立印章审批手续;
(五)在经审批同意订立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六)将合同原件编号登记后保密留存归档;
(七)负责按年度汇总分析学校全年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定期向校长报告;
(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学校应至少留存两份原件,合同订立部门、党政办公室各留存一份(涉外合同须提交中、英文文本);涉及经济合同,在履行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处提交合同原件一份。有特殊要求的由合同订立部门决定原件份数。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学校对外开展各项业务时,均应当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涉及资金支付的,单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属于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可以不签订合同。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订立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拟订立的合同,如学校已制订有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原则上须使用该文本;如学校尚未制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由学校或以学校为主草拟的合同文本。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我方利益。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进行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学校各类合同内容,并受理与合同签订及履行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合同经办人将拟定合同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凡涉及经济合同,合同订立部门须将拟定合同文本报财务处,就其中所涉及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党政办公室送审法律顾问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济合同,可直接报党政办公室送审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文本过程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合同订立部门须予以落实,如有疑问可与法律顾问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必须先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放。禁止与中标人签署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合同应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审定后,由校长审签或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
重大合同事项包括: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合同或协议。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均为一般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已经制订有统一格式合同文本的业务,如对该格式合同文本的固定内容部分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可直接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签字手续。但如果对该格式合同文本中的固定内容部分有变更,则须按前述条款规定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填写《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按审批权限及相应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流程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代表签署。严禁使用存在空白的合同文本及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不得手写改动或涂改。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含两页)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各合同订立部门须整理所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附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党政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订立部门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检查和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归档。出现重大风险或争议时,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附解决方案建议,同时根据情况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具体实施部门应及时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止、解除合同的,合同订立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相关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变更缘由、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按照合同审查、审批程序重新签批。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部门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除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在15日内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收集存档能证明双方函电来往内容的相关凭证。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合同订立部门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研究后出具意见,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三)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四)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材料的;
(五)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1.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
1-2.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审批表
1-3.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审批流程